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丽萍,女,撒拉族,****年**月**日出生,住城东区。 被告:梁志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萍与梁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志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丽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韩丽萍。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