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柘城县昊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上海路上海新天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442CKC7N。 法定代表人:陈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柘城县昊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昊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县昊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柘城县昊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玉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