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尚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执行人曹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尚发与被执行人曹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民终4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给付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尚发发现被执行人曹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本院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琦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曹琦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曹琦银行卡账户内有存款存款221291.98元,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尚发。 3、本院到被执行人曹琦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经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曹琦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11幢3单元1102号,房产证号(0089063),对上述房屋已被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5、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将被执行人曹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尚发释明被执行人曹琦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清林 审判员 马志承 审判员 武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