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吴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许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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