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全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薛海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海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薛海星在中国建设银行62×××8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51.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薛海星在中国银行25×××0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51.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