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昌清,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基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清与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基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令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