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伍忠,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执行人:杨清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民身证号码:××。

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城东源大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879398541。

法定代表人:杨瑞。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玉敏与被执行人杨瑞、杨清茂、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杨瑞、杨清茂确认欠申请执行人罗玉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910000元、律师费112500元、本案受理费224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9962元;执行费19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7号执行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15274.79元。于2021年2月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杨瑞名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房(不动产权证号:河0100029420)、位于河源市(不动产权证号:河房60735)和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房(不动产权证号:河0100029441),查封期限三年。经查,上述房产均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通过委托,于2021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瑞名下粤PY××××号和粤PA××××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仅档案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上述财产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提出因所欠债务较多,只能和解分期履行。但因被执行人涉案件较多以及履行能力过低等原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7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瑞、杨清茂、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杨瑞、杨清茂、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瑞、杨清茂、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瑞、杨清茂、河源市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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