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桂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陈明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孙桂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陈杰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梁晓晗,男,化名韩万山,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霍桂华、陈明善、孙桂香、陈杰伦与梁晓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梁晓晗未履行本院(2020)辽7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霍桂华、陈明善、孙桂香、陈杰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网络财产查询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晓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763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76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