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15号海尔世纪公馆6号楼4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1小区2号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禹家赫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强
审判员 代丛蔚
审判员 卢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