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东渚盛昊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经营者:蔡惠男,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便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东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东渚盛昊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高新区东渚盛昊达钢管租赁服务部租赁费695725.57元,于2021年1月底支付给原告445725.57元,2021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2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1642元,减半收取5821元,由被告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高新区东渚盛昊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三、若被告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万元,届时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未履行款项、违约金、诉讼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苏凯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区东渚盛昊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51546.5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91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1年3月10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查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查明,其在工商登记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 五、2021年7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至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