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凤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郭家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珍与被告郭家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凤珍撤回对被告郭家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凤珍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华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