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雅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孙建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雅琴诉被告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孙建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雅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雅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起至今共向原告借款33000元,其中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17000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建伟指定的黄涛和吴振宇支付宝账户各8000元,合计33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拒不还钱,并报警处理,在派出所处理下,被告还了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9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24000元还给原告。但期限届满,被告仍不还钱,也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短信。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孙建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建伟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刘雅琴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黄涛转账8000元、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吴振宇转账8000元、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告本人转账5000元、于2019年10月27日向被告本人转账5000元、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告本人转账4000元、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告本人转账3000元,合计33000元。借款时,原、被告系恋人关系。 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因借款事宜发生争执,向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1、乙方(被告)现还款给甲方(原告)玖仟圆(9000.00),剩余贰萬肆仟圆欠款乙方承诺于2019年11月20日前还给甲方,在此基础上甲方原谅乙方不追究乙方任何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偿还原告9000元,并就未偿还的24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孙建伟(500XXXXXXXXXXXXXXX)欠刘雅琴24000(贰萬肆仟圆)本人承诺于2019年11月20还给刘雅琴,如未归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欠款人:孙建伟”。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前述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建伟尚欠原告刘雅琴借款24000元,有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出具的转款凭证、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琴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孙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恋丽 人民陪审员 谢守华 人民陪审员 梁成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