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逯松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逯松岭与被告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松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逯松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851元;2、处理事务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被告郑某某找到我说要在沈阳市皇姑区家健身房名叫巨鲨健身房,由于和平区壹恣健身房原因需要重新设立营业执照,需要借用我身份信息来注册沈阳市皇姑区巨鲨健身房的法人,一个月后进行变更,并跟我签署证明书,该巨鲨健身房的收益,分红,贷款,抵押与逯松岭无关,随即给予身份证件用于法人注册。在此之后的一个月我跟被告说变更法人,被告以不同的理由推脱,但由于是朋友关系,就没有着急,后健身房经营不善倒闭之后,巨鲨健身房的员工的劳务费以及健身房会员的办卡费不能及时清偿为由向巨鲨健身房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作为公司法人承担私人教练牛某某2206元、私人教练李某某2129元、私人教练杨某2516元、吕某某1554.58元、王某某庆1946元、肇某某8000元、前台于某2234元、保洁赵某3300元、前台房某4833元、保洁汪某4800元、保洁赵某6791元、前台吴莫某4986元的赔偿款项。原告认为,当时与郑某某签署证明书证明该实际法人应为郑某某,自己不享有巨鲨健身房的带来的利益与亏损,故不应该承担赔偿,由于被强制执行、作为失信人加黑名单期间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到严重的影响,在此期间,我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请依法支持。原告认为,该行为使其在财产上遭受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上述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有到庭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作为沈阳巨鲨健身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应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告已给付沈阳巨鲨健身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牛某某、杨某、李某某、肇某某的工资及赔偿款共计14851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该笔款项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交通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逯松岭14851元;
二、驳回原告逯松岭、被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