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被告:汤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长沙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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