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金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吕家沟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晓秋,职务,副经理。
被告:涂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金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金雅居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秦皇岛金雅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