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M6A21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斥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爱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该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裴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荣成市凤凰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