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炜,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4号楼1-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与被告高辉、李玲、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高辉、李玲在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形成了本案涉及的按揭借款合同,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纠纷的产生与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因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本院依职权追加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已通知其应诉。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破产中,该案件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已就该笔借款向破产法院申报了债权且该债权人身份已被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涉及破产企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协调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更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