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王治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维与被告王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原告马维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维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