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玉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李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王志萍(系李友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市统计局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友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友军、王志萍、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一、被执行李友军、王志萍、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申请人穆玉道支付968511.51元。二、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平工资卡的冻结、李友军名下银行卡的冻结、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三、被执行李友军、王志萍、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6288元;四、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穆玉道有权恢复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01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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