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东南侧尚城32-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94397132。
负责人:吕韩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涵远,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城县贾庄展瑞水泥砖厂,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臧屯镇王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869F079。
经营者:田顺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大城县贾庄展瑞水泥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