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正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李春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忻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正校与被执行人李春蓓离婚纠纷一案,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桂02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春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政科于2021年2月23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96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春蓓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廖正校,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规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调到,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练,恢复融水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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