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
负责人: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
被执行人:胡某,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董某,住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胡某、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7404元,执行费10774元,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提交的书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董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汉唐庭院102幢63号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经对外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宁夏华恒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估价为3110605元。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两次网络司法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后一次拍卖保留底价为1741938.8元。另征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魏某,其不接受以物抵债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董某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汉唐庭院102幢63号房产的司法查封措施。
2021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202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