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冠荣,男,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6月2日被茶陵县xx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援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30号起诉书及株茶检刑附民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冠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建红及检察官助理吴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冠荣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唐冠荣想承包茶陵县界首镇xx村1组集体所有的“上头门边”山场进行油茶林种植。经茶陵县界首镇xx村1组村民群众讨论后,于2019年1月18日与唐冠荣签订承包《合同书》,xx村1组将“上头门边”山场承包给唐冠荣种植油茶,《合同书》中载明:“由唐冠荣将山场降低3米以下,但不能将山场上的山沙采挖运走销售。”

2019年4月,被告人唐冠荣雇请两台挖机在“上头门边”山场作业,将山场的山顶铲低了3米,山场其余部分铲平成梯形。通过将山场平整,将山场上原有植被破坏,山场中形成一个大水坑。期间,茶陵县界首镇朱岭村村民侯某因需沙子填埋路基,经唐冠荣同意后,侯某在“上头门边”山场拖运4车沙子,被当地村民制止。侯某未支付沙款给唐冠荣。

2019年5月和2021年3月,被告人唐冠荣先后在该山场上栽植树苗,因山场表皮被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栽植的树苗均无法存活。

被告人唐冠荣雇请挖机到“上头门边”山场上采挖山沙、破坏林地,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经茶陵县森林xx局聘请技术人员对唐冠荣破坏的林地测算,“上头门边”山场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8.9亩,为非公益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唐冠荣于2021年6月1日向茶陵县森林xx局预交10万元暂扣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冠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唐冠荣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冠荣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唐冠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地权属证书、《合同书》、茶陵县林地管理站的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侯某、钟某、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冠荣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数据测算意见书等证据。

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冠荣按照复绿方案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施工进度承担茶陵县界首镇xx村1组集体所有的“上头门边”山场补植复绿责任,或者由茶陵县林业局代为修复,所需75600元的补植复绿费用由唐冠荣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冠荣未办理农用地审批、许可相关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其所损毁的林地已丧失了生态环境保护功能,至今森林植被未得到有效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唐冠荣应当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由其本人按照复绿方案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施工进度承担山场补植复绿责任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代为修复,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7560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冠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按照规定承担复绿费用75600元。

被告人唐冠荣的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唐冠荣具有认罪认罚、偶犯、自首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予以考虑。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唐冠荣未办理农用地审批、许可相关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其所损毁的林地已丧失了生态环境保护功能,至今森林植被未得到有效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征收森林植被恢复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本案中损毁林地面积为18.9亩,需承担复绿费用756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地权属证书、《合同书》、茶陵县林地管理站的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书证;证人刘某、侯某、钟某、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冠荣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数据测算意见书、复绿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冠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偶犯、自首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唐冠荣未办理农用地审批、许可相关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其所损毁的林地已丧失了生态环境保护功能,至今森林植被未得到有效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生态进行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异议,愿意承担补植复绿费用756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冠荣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冠荣承担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补植复绿责任,即由其承担补植复绿费用人民币756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及修复费用限在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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