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芳与被告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丽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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