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芳与被告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丽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