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术乐。 被告宁河县北淮淀乡乐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邢玉利,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乐与被告宁河县北淮淀乡乐善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术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存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