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新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冷长青 审判员 麦祖义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