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D座。
负责人:程绍华,行长。
被执行人:张鲁伟,男。
被执行人:李静,女。
被执行人:高海峰,男。
被执行人:孙垂花,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鲁伟、李静、高海峰、孙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