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凤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王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凤林与王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王冬未按和解履协议行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凤林书面申请我院恢复对原案的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王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冬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及收入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对被执行人王冬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