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阳。
被执行人:潘春梅。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没收吴阳财产、处潘春梅罚金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阳、潘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吴阳、潘春梅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吴阳、潘春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向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阳、潘春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黔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