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存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琴,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晓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骆覃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存涛与被告余晓红、骆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234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524657元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以上两项暂共计1227004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5个月,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止,月利率2.5%,双方约定如产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1000000元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 2021年8月13日,本院对原告王存涛调查询问,原告自认本案借款非自有资金,系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出资,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于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原告系杭州融易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主张债权的资金并非自己所有,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存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郝海廷 审判员 刘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化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