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文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荆小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柴文玉与被执行人荆小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荆小俊支付申请执行人柴文玉执行款20300元。因被执行人荆小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柴文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荆小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从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7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荆小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荆小俊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荆小俊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382.5元(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柴文玉账户)。
4、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荆小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案已执行到位382.5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荆小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柴文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柴文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