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李学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 被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 被执行人:李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佳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张佳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佳华在中国银行314265707369CNY0账 户内存款人民币49746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洪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