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支行,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祝贡路32号。
负责人:高建纲,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潼磊,男,藏族,系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春梅,女,土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华和平,男,汉族,住天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支行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支行的借款183368.88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信贷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7元、公告费690、执行费2661元,但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和平名下的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李春梅、华和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祝藏族自治县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