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俞倪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诉讼代表人:许胜锋,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迪。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汤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冯水祥,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寰亚公司上诉称,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煤炭供应链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真实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也确认上述协议扫描件上飞马公司合同专用章(1)的真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了上述协议扫描件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因此该扫描件的内容应当被认可。寰亚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飞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案涉《煤炭供应链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述协议扫描文件的文件属性显示的修改时间早于该扫描文件的元数据显示的创建、修改时间,存在异常。现因寰亚公司无法提供其收到的上述协议扫描文件的原始文件,故无法确定上述协议的真实性。虽然上述协议扫描件上飞马公司的公章经鉴定为真实,但由于无法确定扫描件的真实性,故目前难以认定寰亚公司与飞马公司签订案涉《煤炭供应链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节事实。因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不能适用案涉《煤炭供应链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内容,而应适用案涉《煤炭购销供应链执行合同》《煤炭供应链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飞马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 林 审 判 员 沈旭军 审 判 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永利 书 记 员 周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