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永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朱伟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永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伟龙银行存135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担保金额为135000元)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朱伟龙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李永彬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洪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