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宇与被告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晓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国庆富 人民陪审员 于 丽 人民陪审员 陈善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乔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