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巨野县。
被告:金乡县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王某某,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经查:2020年11月27日6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沂水县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元大桥路段,与被告杨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鲁H*****\鲁*****挂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中心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初学、颧弓及眼眶骨折、肋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桂全因交通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3000元,于2021年8月28日付至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内。
二、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杨发领600元;
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宋桂全负担1225元,由被告杨发领负担525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