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佩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沈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审理经过
徐佩红与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6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沈丽萍结欠徐佩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150元,此款由沈丽萍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0150元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77元,由沈丽萍负担。因沈丽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徐佩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丽萍支付2842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8427元,执行费326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2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3月8日、4月19日、5月15日、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7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5日止,因冻结数额较小,未予扣划。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8日、4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张贴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材料、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冻结的小额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