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祥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季,系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软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夏祥忠诉被告杜软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软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食款4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的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期间自2020年6月30日至该小麦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一家粮食收购点,2018年期间,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向被告供应小麦,双方于2018年8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小麦货款108562元,并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欠款事实。事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陆续偿还原告60000余元,下欠40000元小麦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杜软喜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向被告供应小麦,双方于2018年8月11日进行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载明:“证明,今欠夏祥忠小麦货款(108562)元,欠款人杜软喜,2018年8月11号,身份证4107811968××××××××”。后经催要,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小麦款共计60000余元。期间,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小麦货款1000元,尚欠40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麦款40000元,并出示凭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以未支付的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即3.85%计算,期间自2020年6月30日至该小麦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软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祥忠小麦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期间自2020年6月30日至该小麦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杜软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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