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县回族自治县泉口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卫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虎,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村民,系郑晓艳舅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晓艳因与被上诉人侯卫标、马军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晓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被上诉人侯卫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虎、被上诉人马军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晓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建彩 审判员    鞠素群 审判员    魏金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晓虹 书记员    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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