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忻州隽欧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北方云仓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侯北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月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忻州隽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云仓实业有限公司、侯北仓、王月珍、张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忻州隽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云仓实业有限公司、侯北仓、王月珍、张建兵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忻州隽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云仓实业有限公司、侯北仓、王月珍、张建兵的收入59269013元;
查封、扣押忻州隽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北方云仓实业有限公司、侯北仓、王月珍、张建兵的价值592690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