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芬,濮阳市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09012100035。 被告:胡进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李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李自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雨与被告胡进西、李国强、李自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春雨撤回对被告胡进西、李国强、李自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春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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