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林虹,女性,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执31号之六裁定书,于2020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林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9.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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