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全刚,男,55岁,1964年12月16日,汉族,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立,男,43岁,1977年6月29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全刚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义秀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刘明军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 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