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树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陆坪镇浪波河村老木井组*。申请执行人程文礼,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下坝组。申请执行人左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新泉东路24号。
申请执行人袁太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牛场镇东外环路310号五新社区10号楼1单元1001号。申请执行人袁太宏,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牛场镇翁巴村翁巴大组。申请执行人彭德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陆坪镇香坪村桥边组21号。被执行人杨前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未来城
审理经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树邦、程文礼、左勇、袁太胜、袁太宏、彭德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前程支付执行款108624.00元及违约金10862.40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15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杨前程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杨前程已履行了108624.00元,剩余违约金10862.40元未支付。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前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杨前程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及居住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申请人金树邦、程文礼、左勇、袁太胜、袁太宏、彭德华均表示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并放弃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等。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前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媒体予以公示。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108624.00元、违约金10842.40元,执行到位108624.00元,余款10842.40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529.00元,尚未缴纳。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前程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7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前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金树邦、程文礼、左勇、袁太胜、袁太宏、彭德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