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玉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陈付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玉启、陈付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程玉启、陈付业所有的位于郯城县胜利镇沙窝村0240号1幢1室、2幢1室房产(不动产证号郯房权证胜利镇字第××、14××89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