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异议人):张术多,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706070235,男,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哈拉新村*组。 申请人:司洪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540614261X,男,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幹尔族区雅尔塞镇雅尔塞村*组。 被执行人:曲学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00222025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化小区B区15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司洪志申请保全曲学文执行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张术多于2021年1月5日对本院(2020)黑0208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年1月13日作出(2021)黑0208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异议请求。张术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021年7月8日,申请人(异议人)张术多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书,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21)黑0208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监督事由因同类案件已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本院查明
同类案件情况:申请人(异议人)赵玉茹不服本院(2021)黑0208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焦点问题是:1.原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是否适用本案。2.对民事保全裁定不服可否按执行异议审查。现分析如下:首先,原审参照批复错误。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或参照相关批复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进入破产程序,且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破产尚未纳入立法程序。原审参照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的相关批复作为裁定理由,系适用批复情形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其次,对民事保全裁定不服按执行异议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案在保全和执行阶段,因均未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赵玉茹,以致剥夺了赵玉茹作为利害关系人在保全阶段向原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的权利。执行异议系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行为错误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所提出的异议。本案中,系赵玉茹对其事后知道的诉前保全裁定不服而主张权利,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原审按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并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赵玉茹对保全裁定不服,应按法律规定的途径主张权利。另外,(2020)黑0208财保22号民事裁定作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原审也应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ニ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黑02执复1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幹尔族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8执异2号执行裁定;二、驳回赵玉茹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黑02执复19号执行裁定,本院(2021)黑0208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ニ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幹尔族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8执异5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张术多的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经明 审判员 潘 瑛 审判员 马燮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