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根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邦,彭泽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住所地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登记号PDY76515136043019D3001。

负责人:陆卫平(曾用名陆蔚颜)。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根宝与被告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关于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王根宝同志的退休协议》,立即给付原告2019年-2020年两年度的退休金计人民币21520元;2、判决被告自2021年起至原告在生时的每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当年度的退休补偿金10760元(如国家政策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被告在2015年总数10760元的基础上补贴差额);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于2011年12月20日成立卫生所,组成人员有陆卫平、王根宝、钱新如和欧阳琴四人。卫生所受彭泽县芙蓉农场卫生院管理,由上述四人采取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模式执业。此后为了响应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政策,对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王根宝同志的退休协议》。约定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退休,退休后工资由养老补贴及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承担,共计10760元。该协议由被告法人代表陆卫平签字,芙蓉农场卫生院加盖公章。之后原告上交医生执业证书。2017-2018年经济补偿经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但2019年和2020年度的养老金又不予给付,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17日彭泽县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芙蓉农场和上十岭垦殖场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批复》,芙蓉农场设立百泉湾居民委员会、官运居民委员会等。相应的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名称在原告起诉时已不存在。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卫生所”为本案被告,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根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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