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光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姚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蔡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邓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光亮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露、蔡艳、邓义名下的财产在3675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3675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姚露、蔡艳、邓义名下财产在367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