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新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林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原审被告:杨剑,男,43岁,壮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现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新庆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兴民初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姜新庆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在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杰 审判员 覃明泽 审判员 谢丽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金发